深圳市医师协会理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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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2-20
2015年4月11日第一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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