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庹说医师法|特别提醒15: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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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2

【摘要】庹庹说医师法|特别提醒15: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将受到处罚



《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执业医师法》没有对“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与行政处罚的条款。本款规定的权利义务规范是《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该办法也对医师实施“禁止性医疗技术”的处罚给出了指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医师法》有关“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规定,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一脉相承,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禁止类医疗技术是明确,截止目前有6种医疗技术是明令禁止的。


第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规定的五种 ,即: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医疗技术(如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问题(如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如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以及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如角膜放射状切开术)。


第二, 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禁止开展“小腿神经离断瘦腿手术”的通知(卫办医函〔2021〕410号)公布的,自2021年7月26日起,禁止“小腿神经离断瘦腿手术”应用于临床。


特别提醒的是:

禁止类技术目录是动态的,它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的。



庹明生

深圳市医师协会法务部主任,法律顾问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专业方向:大健康产业(医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养老等)

其他专业资格:执业医师(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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