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师协会章程(2024年9月13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体,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协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弘扬以人为本、以德为宗、以救死扶伤为天职、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己任的医学职业精神,提高医疗行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降低医疗风险提高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执业环境,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以期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参与建立医师执业行为规范、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医疗风险管控制度等行业管理制度;
(二)反映医疗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会员培训和依法执业、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教育;
(四)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业务,对会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记分的,移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接受卫生行政等部门委托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与医师管理、医疗服务相关的工作;
(十)为会员服务,兴办会员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内部刊物、新媒体平台,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十一)开展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疗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十二)开展数据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疗行业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三)搭建服务平台,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注册、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药学界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三)监督本协会及本协会负责人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分支机构及本协会负责人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副理事长(副会长)应由机构推选,原则上由该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副会长)离开该机构(包括退休)后6个月内,应由该机构重新推选副理事长(副会长)候选人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后由理事会补选。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理事长(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制定本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工作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履行上述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医师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医师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章程经2024年9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友情链接: - 国家民政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医学会
- 中华预防医学会
- 中国医师协会
- 中国女医师协会
-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