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更好的发挥二级机构作用,促进二级机构健康发展,确保二级机构围绕协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的办会宗旨开展各项活动,根据《深圳市医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二级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组成人员的专科、专业特点和任务性质设立,负责开展相关领域学术交流、培训教育、技术推广、自律维权、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和健康科学知识普及等活动。
第四条 二级机构是本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设置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管理并对本会负责,不设独立银行账号,不另行制定章程,名称均冠以深圳市医师协会。
专科医师分会活动领域以本学科特征划分、组成人员以本学科医师为主,冠以“深圳市医师协会**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活动领域以专业特色划分、组成人员为多学科交叉,“冠以深圳市医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承担本会交办的特定任务和政策性的决策咨询,冠以“深圳市医师协会**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在本会二级机构任职的,任职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报批或备案。
(一)依照本会《章程》,加强二级机构自身建设,增强二级机构活力和凝聚力,发展会员,充分发挥会员作用,促进专科医师队伍发展。
(二)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三) 掌握相关专科、专业队伍建设现状和发展动态,收集、汇总、分析医师队伍的意见、建议和合法诉求,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依法维护本二级机构会员合法权益。
(四) 掌握本专业领域相关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和社会需求,结合本市、本专业实际,起草、制修定地方性专家共识、工作规范、指南或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规范专科医师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五) 开展境内外医师组织间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年会,多形式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积极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加强基层指导,提升我市专科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促进本专科医师队伍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二级机构应当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会长/主任委员领 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组织建设、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经费预算等应当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深圳市医师协会批准后执行。
(一)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已形成相对独立学科或多学科医师组成的行业团队,申请设立的二级机构不得与其他二级机构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交叉重复。
(二)应由有号召力、凝聚力的行业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专业骨干组成。
(三)有独立开展专业领域管理和国内外行业间学术交流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深圳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组建工作,经申请、复函、筹备、成立四个阶段。
(一)申请设立,应该由该领域或该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由7-9名(含牵头人)来自不同单位相同专业领域的人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出设立申请,说明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成立的目的、必要性、任务、业务范围和拟开展的工作情况等。
(二)本会收到申请(建议)后,秘书处听取有关分会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并作专题研究,同意后下发筹建批复;具备成立条件后经理事会批准成立。
(三)发起人收到筹建批复后,在本会指导下,成立以发起人为班底的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应有代表性和权威性,人数一般为7-11人左右,负责二级机构筹建。筹建工作主要包括:
1.召开筹备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工作任务并制定筹备工作方案,包括:(1)本机构的工作任务;(2)组织架构;(3)会员规模;(4)任职人员名额分配方案。
2.本会将二级机构设立的筹建批复等文件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3.再次召开筹备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会员发展的规模、各医疗机构的推荐名单,进行民主协商,提出二级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理事人选名单,名单应在召开会员大会前15日报本会审定。
自协会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筹建工作应当在一年内完成。
(一)二级机构设立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实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二级议事决策制度。
(二)理事会:理事会组成根据行业规模设定,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由行业内有影响力专业技术骨干担任,55岁以下理事应占一定比例,理事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单位分布和本专科各主要专业领域的需要,且不超会员总数的1/3;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占有一定比例。
(三)常务理事会:二级机构理事人数超过50人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不超理事总数的1/3,常务理事遴选应充分考虑专业领域任职分配的广泛面,常务理事人选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行业影响力和代表性,由协会和二级机构筹备委员会(或换届筹委会)共同协商候选人名单。常务理事会负责审议机构的重大决议,如:每年度的机构建设、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经费使用等,并应报协会批准、备案。
(四)会长办公会/主委会:二级机构专科分会负责人称为会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设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可因需设立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会长办公会/主委会领导班子人数,根据会员数量设置,会员人数100人以下领导班子人数不超过11人,会员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领导班子人数不超过13人,会员人数200人以上领导班子不超过15人。
(五)二级机构可由会长/主任委员提名,聘任顾问1-5名,顾问应是在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员。
(六)任两院院士、国家级协会(学会)会长/主委、副会长/副主委及省级协会(学会)会长/主委以上任职,可担任二级机构理事会名誉会长/主委。
(七)二级机构理事会可由会长/主任委员提名设秘书1-3人,实行聘任制。
(二)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及二级机构活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代表性、影响力和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医疗卫生工作者;
(三)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管理、教育、科研等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3岁,且在职在岗,在本会所设二级机构任职未满三个。
(四)热心协会工作,具备履职尽责的素质能力,能够积极为协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二级机构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热心协会工作,具备履职尽责的素质能力,能够积极为协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一)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在全市本专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行业影响力和较强凝聚力;
(三)具有创新性工作思路,具有较强组织能力,能领导和团结本领域、本专科医师队伍。
(四)热心协会工作,具备履职尽责的素质能力,能够积极为协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本协会其他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职务和本市其他协(学)会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同一科室或相同专业的负责人,已在其他协(学)会任主要负责人的,原则上本科室或相同专业其他人员不再担任我会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二级机构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主任委员退休离职的,半年内应主动辞去所担任职务。
第十六条 二级机构组成人员的遴选,由本会与筹备委员会协商提出正、副会长/主任委员、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意见。人选为领导干部的接到候选人确认函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向主管部门完成报批或备案手续。
(一)正、副会长/主任委员、常务理事在全理事会上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理事必须达到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且获得出席会议的理事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二)理事在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会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获得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选举在本会领导下进行,当选的理事会成员由本会颁发证书。
任期内会长/主任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由协会指定临时负责人主持工作或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一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代理主持工作,并报本会批准。
第十八条 二级机构理事总数未达到二级机构控制规模的,任期 内可以对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理事进行增补或调整。增补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增补常务理事原则上从理事中产生,增补理事数量不得突破二级机构控制规模。
二级机构增补或调整方案应当召开会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报本会批准。
第十九条 二级机构应当设置医学健康科普专业组,可根据工作任务设置专业组和青年医师委员会。
第二十条 二级机构设立专业组和青年医师委员会,应当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本会递交申请报告,说明成立专业组的目的、意义、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报本会备案通过后方可设立。
第二十一条 青年医师委员会成员可以从会员中遴选,人选年龄原则上应当小于45岁,其他条件与理事遴选条件相同。
专业组、青年医师委员会设组长/主委1人,由二级机构副主任委员或常务委员兼任;副组长/副主委2-8人。副组长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二条 专业组和青年医师委员会在二级机构领导下开展活 动,活动计划呈报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二级机构理事会的换届工作,由协会会员部负责组织实施。二级机构理事会届满因故无法按期改选时,需提前一个月向本会书面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方可延期换届,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二级机构任期届满应主动申请换届,由本会下发换届通知的,自换届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应由上届领导班子在充分协商酝酿的基础上,组建换届筹备委员会。半年内仍未启动换届工作的,由本会指定换届筹备委员会负责人并主持换届工作。
换届筹备委员会由协会负责人、现任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和新一届会长/主任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组成。新一届会长/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协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后,与现任会长/主任委员和本会商定。
第二十五条 换届筹备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 《换届申请》、《换届方案》,经二级机构会长办公会审议,报本会批准后实施。
(三)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数量、名额分配和人选名单;
换届筹备委员会提出的新一届理事会留任理事名单和新增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及名额分配,应提前15日报协会审定,理事会候选人应向候选人所在单位征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二级机构换届时理事、常务理事的更新的比例原则上不应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理事会,原则上55岁以下的理事应不少于l/3。
新增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人选条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可连续担任两届。
第二十九条 换届筹备方案获批准三个月内,组织召开二级机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
(一)选举方式为等额、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选举时,到会会员应当达到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出席会议会员半数以上同意为当选。
(二)卸任的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可由会长/主任委员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可聘为顾问,并颁发聘书。
(三)卸任的会长/主任委员为二级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在本专业领域具有极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的,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协会批准后,可授予荣誉会长职务,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二级机构完成换届后,新一届会长/主任委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及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二级机构换届后,其所属专业组和青年医师委员会届满后应当进行换届,由新一届理事会组织。
专业组和青年医师委员会换届,应当制定换届方案,经会长办公会审定,报本会备案后由二级机构组织实施。
(一)遵守国家法律规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落实二级机构有关工作;
(二)严格遵守《章程》和本办法,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开展各项活动和合作必须冠以协会名称,并提前向本会呈报,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三)围绕本会核心任务,结合国家、省和我市卫生健康工作中心任务,紧密联系实际,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多形式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二级机构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会长办公会/主委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1次;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术年会(研讨会、论坛、沙龙等),举办1次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或举办1期以上医师专科诊疗技术系列培训班;每年撰写科普文章、组织义诊、科普知识宣传、帮扶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二级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向本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当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二级机构开展具体活动一个月前,活动负责人应当填写《重大事项呈报表》,经二级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名,报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每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应当将签到表、图文并茂新闻稿、总结或纪要等上报本会。
第三十六条 二级机构开展活动的各类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 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有条件的二级机构可编发年鉴、大事记、工作简报等。
第三十七条 本会每年按照《二级机构考核评价评分标准(试行)》对二级机构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二级机构,本会年度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本会组织提前换届。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机构组成人员任职期间表现突出、为协会作 出较大贡献者,本会在专家遴选和其他表彰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对不履行职责或任期内缺席二级机构活动两次以上的正、副会长/主任委员等,本会将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 二级机构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导致严重后果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限期整改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经本会组织提前换届或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二级机构财务管理,由协会财务部按国家和协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二级机构财务工作实行会长/主任委员负责制,指定专人经办具体财务事项。
第四十一条 二级机构换届应当对学术档案、工作文档、数据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等进行交接。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医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二届五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同时废止。